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2]150号)

发布时间:2011-11-05 浏览次数:

 

关于我省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02]150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形成多元化的教师来源渠道,根据教育部的总体部署,我省从2002年11月起首次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认定工作)。为使认定工作严格依法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1、加强对认定工作的领导。各地要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认定工作有关的政策和规定,充分考虑社会人员申请认定的各种情况,制定好工作计划,并通过各种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把有关政策、工作程序、计划安排广泛向社会公布,规范面向杜会人员的认定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对认定工作负起责任,安排专人做好这项工作;对工作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如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学历证书的审核等,都应考虑细致,安排周详,防患于未然。
2、高等学校的认定工作。高等学校除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不受理社会上其他人员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3、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各地和高校要抓紧时问开展认定工作,各设区市可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各县(区、市)受理申请的启动时间,各地和高校启动时间最迟不超过 12月 31日。各县(区、市)、设区市和经授权的本科高校启动之前应将认定工作计划表(附件)电传我厅人事处备案。
4、严把学历确认关。应严格按规定的学历条件认定教师资格,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子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学历证书要认真审核,不让假学历证书蒙混过关;对于一时无法确认真假的学历证书;申请受理结束后,由各级认定机构汇总学历证书复印件,及时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认定机构存档的学历证书复印件应有审核人签名。
5、“两学”合格证书问题。除高校教师外,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提交的“两学”考试合格证书必须是由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2002年8月份前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两学”培训合格证书。今后,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的“两学”考试均由省自考办具体负责。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问题。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一定要充分发挥专家审查委员会的作用,把好考察测试关;应注意把教育教学专家遴选入专家审查委员会,对于不适合担任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要予以必要的调整;切实做好拟写教案、试讲和面试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7、严格按规定收取认定费。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的收费标准收取资格认定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
8、认真梳理在职教师认定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对在职教师、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在册在岗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还未认定的,要在这次)定工作中一并进行认定;特别是在职教师应该认定还未认定的,要抓紧时间给子认定;对确实不能认定的,要及时通知本人。
9、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问题。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库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宝贵资源,要制定相应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做好数据备份,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每批次教师认定工作结束的半个月内,设区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及时汇总所属县(市、区)信息(刻录成光盘),上报省教育厅人事处。
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是一项极为严肃又很敏感的工作,它涉及到社会上相当数量各类人员的利益问题,各地和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凡涉及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慎之又慎,及时报告请示,及时沟通。属于全国性的共性问题,通过法律程序或因教育部研究解决;属于地方性的或个案问题,报省教育厅,转报教育部后按照授权解决。对认定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按规定能解决的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省教育厅人事处反映、并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根据在职教师认定工作中的一些问题,结合己开展面向社会认定工作省份的做法,我厅制定了 《关于福建省首次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若干问题的意见》, 请各地和有关高校据此掌握好有关政策。
省教育厅人事处联系电话:0591—7091252、7846921(传真)。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