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8 浏览次数: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省内特级人才严重不足的问题,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到2024年,遴选30名左右特级后备人才进行重点培育。培育周期一般为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0年。2020年,遴选首批10名左右优秀人才作为培育对象;2021年到2024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补充若干名培育对象,总量保持在30名左右。

二、遴选条件

(一)特级后备人才培育对象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受聘于省内企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闽单位、部属院校)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全国领先、国际一流的学术水平,被用人单位列为重点培养对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简称院士)有效候选人;

2.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第一完成人,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3.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中心学术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

4.全国性学术团体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获得3名(含)以上同一学术领域院士书面推荐的人员;

650周岁(含)以下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计划(项目)支持,或获得“长江学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之一。

(二)培育对象所在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比较健全,重视人才培养工作,为培育对象配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科研团队;

2.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培育对象所在学科基础较好、科研成果较为突出、在国内有较重要的地位;

3.具备支持培育对象开展高水平科研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4.为培育对象制定个性化和制度化相结合的培养方案和政策支持,能够提供适当配套经费。

三、遴选程序

(一)人选推荐。采用单位推荐和院士推荐两种形式。院士推荐需采用书面形式推荐。

(二)资格初审。省科协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专家评审。省科协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候选对象。

(四)确定人选。专家评审结果经省科协研究后,提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产生初步人选,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四、支持措施

根据培育对象专业、领域及其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培育对象所在单位为主体,制定周期为5年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包括人才培养目标、学术或工作成就目标、团队建设目标,并重点落实以下培养措施:

(一)资金支持。培育期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位培育对象5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科研和工作,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学术技术交流和团队建设等,具体由培育对象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培育对象若在培育期内提前实现培养目标,可将支持资金未使用部分用于其后续科研活动及个人奖励。若培育对象此前已入选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或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列为培育对象后支持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已享受的补助资金相应扣减。

(二)平台支撑。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为培育对象搭建学术交流平台、创造发展条件,将培育对象列入党委、政府联系服务专家范围,畅通建言献策渠道。支持培育对象及其团队成员出国进修、参加国内外重大学术研究和技术交流活动、举办学术会议、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推荐培育对象担任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科研课题的主要负责人及全国性学术团体负责人。培育对象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其出国次数、团组人数及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列入用人单位和个人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出访团组、人次数和经费单独统计。

(三)团队建设。所在用人单位要为培育对象设立个性化、制度化的培养措施,加强以培育对象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建设,配备至少3名以上的技术骨干,落实配套经费支持,在团队人员编制、研究生招生指标、职称职数、津贴发放等方面给予单列。

五、考核管理

(一)建立信息跟踪制度。省科协建立动态信息库,加强对培育对象的管理,做好人才、资本、项目等的对接服务工作,确保培育工作实效。培育期内,培育对象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在1个月内向省科协报备。其中,在省内调动单位的,新用人单位满足前述条件要求的,支持资金可转至新单位;调到省外工作的,终止培育,已拨付未使用的剩余资金退回省财政。

(二)组织开展中期评估。省科协在中国科协的指导下,在培育对象入选的第3年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进行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是否继续培育的意见。评估合格的,继续给予支持;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培育,已拨付未使用的资金退回省财政。评估内容主要是依据培养计划,对培育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在入选后的科研成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等有关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三)严格落实科研诚信。培育对象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终止培育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同时,向省内外相关学术团体、有关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省内外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一律取消其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实施

福建省特级后备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在中国科协指导、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协负责具体实施,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办等部门配合实施。

 

 

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

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中,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4年,每年遴选50名左右的青年拔尖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每批次培养周期为5年,累计培养5批共250名左右。通过重点扶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支学历层次高、专业潜力强、创新活力足、成长空间大的青年高层次人才队伍,并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详见附件)支持。

二、遴选条件

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科研工作,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成就在省内青年中处于领先水平,有望经过培养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

2.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下,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全职在闽工作满1年,并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2)在省内创领办企业,并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30%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50万元);

3.已经用人单位列入重点培养,并经以下方式之一推荐:(1)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推荐;(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推荐;(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研究推荐;(4)重点用人单位研究推荐;(5)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以上学位,且经3名及以上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或A类人才)实名推荐。

上述属部门(单位)推荐的,每个部门(单位)每批次推荐不超过3人;已入选国家级人才项目的人员(详见附件),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以及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不再参与申报。

三、遴选程序

主要程序包括:资格预审、专家评审、省人社厅审核,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产生推荐人选、公示(涉密的除外),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与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不得重复入选。

四、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培养期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位培养对象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科研和工作,使用范围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学术技术交流和团队建设等,具体由培养对象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培养对象若在培养期内入选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可一次性将支持资金剩余部分的50%(合计最高不超过60万元)用于奖励个人,其余部分继续用于科研和工作。

(二)培养办法。培养对象要提出5年内的工作计划及预期要达到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的目标。相关用人单位要为培养对象设立个性化、制度化的培养措施,确保他们能够快速成长。省人社厅根据实际情况为培养对象搭建交流平台,同时加强对用人单位作用发挥、培养成效、单位业绩等有关情况的考核。

五、考核管理

(一)评估考核。省人社厅组织专家,对入选后3年的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开展中期评估考核,考核合格的,按要求拨付相应支持资金;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培养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不再享受本项目剩余经费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退回省财政。

(二)动态管理。省人社厅建立动态信息库,加强对培养对象的管理,做好人才、资本、项目等对接服务工作,确保培养工作实效。培养对象在省内调动单位的,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社厅报备,支持资金可转到新单位;调离福建省的,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退回省财政;培养对象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其资格或称号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同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实施

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人社厅负责具体实施,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办等部门配合实施。

 

附: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的人才范围

本办法所称“获得国家级人才(科技)项目支持的人才”主要是指: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中国政府友谊奖;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三类国家科技奖人才中:获得一等奖的,应为第一、二、三完成人;获得二等奖的,应为第一完成人);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或专著类一等奖(第一完成人)、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第一完成人);

其他重大国家人才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人选,另行报批认定。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

遴选和支持办法(试行)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0年实施至2024年,每年遴选20名左右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给予重点培养支持,每批次支持期5年。通过重点支持和跟踪培养,打造一批产业型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团队)。

二、遴选条件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不限国籍,申报对象应为已经获得福建省省级(含省直各部门)、市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人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1.申报福建省“创业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

2)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所带领的创新创业团队包含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固定成员不少于10名。

3)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3年以上,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纳税记录和行业竞争力,原则上应已完成一轮以上融资。创办5年以上的企业,近2年累计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占同期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4)所创办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的产品技术先进或服务模式创新,已有产品投放市场且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市场份额;企业具有良好的预期成长性,能够引领省内某个领域快速发展。

2.申报福建省“创新之星”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聘于省内企业(含在闽央企)工作满1年,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9个月的劳动合同。

2)年龄50周岁以下,原则上应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3)在科技前沿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近5年内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排名前5、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排名前3)。

4)具备较强的团队组织能力,担任企业技术或研发团队负责人,所带领的创新团队拥有5名以上相对固定的团队成员,且具有较大创新发展潜力;研究开发的项目未来成长性良好。

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已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人才、A类人才),以及省引才“百人计划”、省特支人才“双百计划”、省杰出科技人才、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的入选者不再参与申报。

三、遴选程序

遴选的主要程序包括公开申报、专家初评、复评答辩、实地考察。省科技厅研究提出建议人选,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初步人选、进行公示,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

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与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遴选和支持计划不得重复入选。

四、支持措施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入选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每人200万元资金支持(拨付至用人单位)。其中,10%由单位转拨付给个人,用于改善生活条件(视同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0%用于人才在企业内进行技术研发、管理提升等,包括预研性自主选题研究、仪器设备购置、团队建设、培训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等,具体由入选者按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由支配和主导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他用途。支持资金分两次拨付,入选当年拨付50%,中期考核合格拨付剩余50%

五、考核管理

(一)考核评估。加强对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的考核管理。由省科技厅牵头对入选者进行中期考核,主要考核人才及其所在企业在入选后的科研成绩、团队建设、经营管理、发展前景及经费使用等情况。经考核,不适宜继续支持的,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退回省财政。

(二)跟踪培养。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入选者的跟踪指导,支持人才优先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配置科技创新平台资源、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在项目申报、企业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三)动态管理。支持期内,入选者省内调动工作的,应在1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报备,新单位团队项目等满足第二条所述条件的,支持资金可转到新单位;调离福建省的,终止支持,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退回省财政;如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入选资格并追回已拨付未使用的支持资金;同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组织实施

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遴选和支持工作在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负责具体实施,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委人才办等部门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