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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福建省海峡两岸高校交流促进会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推荐工作的

发布时间:2015-11-04 浏览次数:

闽教合作〔2015〕23号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福建省海峡两岸

高校交流促进会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福建省海峡两岸高校交流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自1995年成立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和省台办、省民政厅的指导下,积极发挥了海峡两岸高校之间的桥梁作用,在协助政府、服务高校、推动闽台文化教育交流以及协会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按照我厅、省民政厅以及促进会章程有关规定,该团体第四届理事会已届满需要换届,经报省教育厅党组研究同意,拟定于2015年12月中下旬进行换届选举。为进一步发挥该团体桥梁与纽带作用,配合构建我省两岸教育交流新体系,打造一批祖地文化交流品牌,探索闽台高校教育交流合作新模式,深化闽台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内涵,现将该团体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推荐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各高等院校主要领导,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领导,外事、港澳台业务处室负责人及热心海峡两岸交流研究的专家。

二、推荐办法

(一)基本原则

本次换届通过推荐与协商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名额分配、推荐协商、综合平衡的办法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二)名额分配

1.公办本科院校原则上推荐3名候选人,其中,至少1名为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候选人,至少1名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2.高职院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原则上推荐2名候选人,1名为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候选人,1名为新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

(三)推荐方式

1.本科院校原则上推荐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领导为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外事、港澳台业务处室负责人或热心海峡两岸交流研究专家为理事候选人。

2.高职学校和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原则上推荐学校主要领导为新一届理事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候选人(若为分管外事、港澳台事务领导,则推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外事、港澳台业务处室负责人为理事候选人。

三、候选人条件

(一)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应遵纪守法,熟悉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律,并为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二)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应热心海峡两岸高校交流与合作,支持促进会工作,并积极参加促进会相关活动。

(三)新一届理事会候选人应符合国家关于社会团体人选的有关规定,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兼任此职务。

四、工作安排

请各高校按照分配的名额推荐候选人,认真填写《福建省海峡两岸高校交流促进会第五届理事会候选人推荐表》(见附件),并将推荐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拟推荐担任促进会秘书长以上职务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兼任此职务意见的文件)于2015年11月12日前寄送或传真至福建省教育厅对外合作处,同时将推荐表电子版发至邮箱。

联系人:福建省教育厅对外合作处,何国荣、陈永

电话:0591-87091337,13509366116

传真:0591-87856880

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813室

邮箱:348673701@qq.com

福建省教育厅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