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师范大学艺术与体育学科科研业绩折算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3-03-05 浏览次数:

 

一、美术创作

1.在我校认定的AB类刊物发表作品,该期图版3幅以上认定为1篇相应类别论文;如果作为同一作者论文的插画,不再重复计算。

2.个人画册(含平面摄影作品)、著作、教材中每页图版认定为2000字,以16开本、32页码为基数,50页与文科类著作10万字等同。

3.个人作品在中国美术馆举办专场个展,视同A类论文1篇;个人作品在中国美术馆参展3幅以上,视同B类论文1篇。

二、艺术创作与表演

1.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包括室内乐、重奏)在国家大剧院、北京音乐厅专场演出1小时以上(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文联、中国音协、中国舞协、中国影协、中国视协主办),相当于A类出版社出版著作20万字;多人合作的自行分配。

2.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专题录制播出(以中国广播报、中国电视报节目预报文字为准)15分钟以上或广告影视3条以上,相当于A类论文1篇。个人参加国家级(中国文联、文化部、教育部、国家广电总局主办)专场演出,1个节目相当于A类论文1篇。

3.个人作品或个人表演在A类出版社出版每四首(部),或个人脚本创作(5集以上)发表在《剧本》、《电影创作》刊物上,相当于B类论文1篇。

三、体育竞赛

1.全国运动会以上的体育竞赛获奖相当于“省社科优秀成果奖,其他部委级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全国美展”等奖项。

2.省运会体育竞赛获奖视同于“省百花文艺奖,全国性行业协会、一级学会评选的单科成果奖、作品奖、竞赛奖”等奖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