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闽教[2001]人100号)

发布时间:2011-12-05 浏览次数:

 

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闽教[2001]人100号)

各市、县(市、区)教委(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省直有关单位、厅属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首次认定的范围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1994年1月1日以后补充到教师队伍中的在职人员;
(二)教师资格过渡工作时尚未认定教师资格,已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在教师资格过渡时期已取得教师资格的,现因学校调整合并,需要取得新的相应种类的教师资格人员;
(四)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的人员。
为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在序进行,在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中,原则上同一申请人不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除高等学校拟聘任教师职务的人员外,暂不受理社会上其它人员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学历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专业、职业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应法视为不合格学历。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时,对已聘任教师职务的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在职人员,在补修教育学、心理学之后,其中专毕业学历可视同合格学历。这一规定只限于首次认定,今后不于适用。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下同)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具应当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的,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相应的学历。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条件: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和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组织课程实施、实现教学目的、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等能力和使用普通话提问、板书和讲解的技巧。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方面知识要求: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要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师范院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了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可免修。
高等学校拟聘用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免修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课程。
4、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规定的项目,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申请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体检标准我厅将另行下达。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办理教师资格认定手续:

(一)2000年度考核不合格;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一)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具体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四)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件二)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的结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附件三)
以上2、3、5、6项的证书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验证后退回申请者。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可以免提交第6项材料。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收费问题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学校在编正式教师和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证书工本费、体检费、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费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费除外)。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接受委托的高等院校要保证安排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专项经费,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严格遵守纪律,严禁乱收费。
五、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权限
(一)教师资格的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专家委员会负责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市、县级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育教学专家、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高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专业小组,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测试办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由专家组组长签字盖章。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意见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凡经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合格者,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权限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认定权限如下: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接受省教育厅委托的高等学校,在认定本校任职和拟聘人员的教师资格后,报省教育厅核准发证。
省教育厅负责未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和拟聘人员教师资格的认定。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进行初步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申请人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六、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本人持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教师资格的法定文本,存档备查。以上两者必须同时具备。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损坏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补发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七、加强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领导
(一)教师资格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重大的国家法定的职业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教育事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全社会做好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推动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成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负责人由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的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挂靠人事部门,配备相对稳定的专门人员和专用设施,用于教师资格管理,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依法治教,加强对《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监督
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依照法定聘任程序被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聘任后,方为教师,具有教师的义务和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反《教师法》,聘任不具备教师资格者担任教师工作的,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九、凡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