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2 浏览次数:

各单位: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以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学人员或拟聘教学人员,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在现任单位及人才代理机构;系统讲授1门以上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任教时间满1年;签订1年以上聘用合同的。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见附件。

  二、认定工作安排

  1.申请人员网上报名(10月14日-20日)。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请各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逾期不得补报(网上报名方式见附件2)。申请人应根据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个人信息,上传近期免冠电子照片(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并对填报的信息进行核对,由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申请人员体检及申报材料的预审(10月15日-10月20日)。根据省教育厅的工作安排,申请人员到指定医院体检,申请人员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汇总公示。

3.现场集中受理申报材料(10月28日-11月30日)。人力资源部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教师资格认定申报材料报送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没有网上报名的,不予受理。

4.认定与颁发证书(12月下旬)。省教育厅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教师资格认定结论,并反馈结果。符合法定认定条件的,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三、其他事项

1.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委托福建省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由组织实施单位给每位参加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的申请人员出具成绩报告单,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必备材料之一。

2.在我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应遵守内地(大陆)法律法规。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条件、程序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港澳人士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港澳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同胞申请教师资格的有效证件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3.申请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联系人:吴秀清

联系电话:0595-86658630

 

附件: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人力资源部

20191012

 

 

 

 

 

 

 

 

 

 

 

 

附件

 

福建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双面打印);

  2.学历无法查询的应提供学历认证材料;

  3.《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

  4.在编、在岗材料:公办高校在编教师提供本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任教情况说明,公办高校编外聘用、民办高校聘用教学人员提供聘用合同(合同须能体现目前在聘且已在该校聘满1年)和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辅导员、临床教学人员材料:辅导员提供所在高校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包括担任辅导员时间、担任本校何年级何专业辅导员以及是否还在辅导员岗位上等内容,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简历栏目中注明“辅导员”);临床教学人员提供卫生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所在高校出具的纳入教师管理和近两年临床教学材料等;

6.小二寸彩色相片1张(相片背后用圆珠笔书写工作单位及姓名);

  7.其他材料:

  (1)具有副教授、教授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申请人:副教授或教授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任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博士研究生学位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其他申请人:

  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成绩证书原件(即《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和复印件;

  ②《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表》(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可免,但应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学籍档案复印件)。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其余二份单独汇总)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材料(不含证书原件)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制作或复印,材料应加盖学校公章,按上述材料顺序进行左侧装订,并将材料清单装订成封面以便审核。